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 范湘蘭 (即 吳承澤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股票│1│40│├──┼─────────────┼─────────┼──┼──┼──┤│0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