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千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冠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伍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