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九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簡芳潔 律師被告丙○○
乙○○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複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告丁○○
壬○○丑○○子○○甲○○辛○○己○○癸○○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現場履勘。
原告於當日上午九時十分到院引導並繳費。
被告於現場等候。
兩造並應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