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半顆(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MDA半顆(毛重零點四公克,聲請書誤植為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經查,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三0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查,被告甲○○於偵查時既自承扣案之藥丸半顆乃係其施用半顆後所剩餘者等語詳實,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送檢驗後,確係呈MDA之陽性反應等情,復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檢驗報告附卷可參,則堪認前揭扣案之藥丸半顆(毛重零點四公克),應係MDA無訛,而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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