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19日所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55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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