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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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庚○○
戊○○己○○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華凱 律師被告丁○○
乙○○丙○○甲○○辛○○寅○○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子○○被告卯○○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丑○○被告酉○○
戌○○辰○○申○○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未○○被告壬○○○
午○○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本件測量費及鑑價費用相關收據到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