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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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 王淑華 相對人 王采 晨相對人 王靜儀 相對人 王建添 相對人 王嬿 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王云亮 於民國102年5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5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王云亮於102年5月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950,000元及260,000元,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王云亮已於104年4月18日死亡,相對人王淑華、 王采晨 、王靜儀、王建添、 王嬿綺 為其繼承人,僅繳納本息至105年3月23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負欠聲請人本金2,106,91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業由相對人等繼承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影本、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6月27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王淑華、王采晨、王靜儀、王建添、王嬿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新虎山││692│建│3,572.21│100000分之86│王淑華、王采││││││││││8│晨、王靜儀、│││││││││││王建添、王嬿│││││││││││綺(權利範圍│││││││││││各500000分之│││││││││││868)│└──┴───┴────┴────┴────┴────────┴─┴─────────┴──────┴──────┘┌────────────────────────────────────────────────────────────────┐│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6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504│虎山路332巷49│新虎山段692地│住家用、鋼筋混│六層:86.28│陽台:11.38│全部│王淑華、王采│共有部分:││││號6樓│號│凝土造、10層│合計:86.28│││晨、王靜儀、│新虎山段54││││││││││王建添、王嬿│9建號,面││││││││││綺(權利範圍│積:3,953.││││││││││各5分之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