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25號公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前於民國98年2月11日由臺灣士林看守所所長收受本院判決書,嗣於98年2月20日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亦未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98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於98年4月15日送達,此有上訴書狀、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依裁定補正,是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 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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