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丁○○戊○○庚○○
2樓己○○○被告辛○○
明揚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62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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