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士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主文所示期間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 官卓春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