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51號
原   告 波音亞仕得公證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訴訟代理人  林美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金諳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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