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張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孟如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