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7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士弘
       陳叔瑜
       楊子儀
被   告  廖書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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