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家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國亮
被 告 黃羅 大妹
兼訴訟代理人 黃淑貞
被 告 黃國鴻
兼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被 告 黃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 黃添廷 所遺如附表壹、貳、參所示之遺產,准予
分割;其分割方法為:⑴如附表壹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
,⑵如附表貳所示之銀行存款及至分配日止之法定孳息,由兩造
按附表肆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⑶如附表參所示之投資及至分
配日止之法定孳息,由兩造按附表肆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肆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黃國揚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父黃添廷於民國99年6月19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壹至參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黃添廷之繼承人,應繼
分如附表肆所示。茲因全體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分割遺產,
爰訴請判決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 黃羅大妹 、黃淑貞、黃國鴻、黃淑美:同意原告之請求
。
三、被告黃國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土地(不動產)權利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
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
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
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
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
有之登記,分別為民法第1151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中段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所明定。故未辦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非因申辦公同共有繼承
登記後始有公同共有,則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
仍不失其遺產之性質。查兩造之被繼承人黃添廷所遺如附表
壹編號1至4所示土地,雖業已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
,惟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土地仍屬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亦
即仍不失其遺產之性質,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黃添廷於99年6月19日死亡,兩造
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為1/6,黃添廷死亡時遺有如附表壹
、貳、參所示之遺產,另黃添廷之遺產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
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等情,業據原告提
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份、戶籍謄本6份、財產歸屬清單1份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部分)4份等為證,經核相符,且
為被告黃羅大妹、黃淑貞、黃國鴻、黃淑美所不爭執,自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分割黃添廷之遺產,於法並無不
合。
㈢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
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
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
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
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
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經查:
⒈如附表壹所示不動產,其面積均不大,到場原告與被告黃
羅大妹、黃淑貞、黃國鴻、黃淑美等人均表示不願原物分
割,且因被告黃國揚未表示願再維持共有狀態,本院審酌
上述各情,認為如附表壹所示不動產採原物分割顯非妥適
,應採變價分割對各共有人較為有利,自應以變價分割為
宜。
⒉如附表貳所示之銀行存及至分配日止之法定孳息,暨如附
表參所示之投資及至分配日止之法定孳息,均應由兩造按
附表肆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
㈣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亦即各負擔1/
6,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調查,均
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自勿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丙、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李義倩
附表壹(被繼承人黃添廷所遺留之不動產):
┌──┬────────────┬──┬──────┬────┐
│編號│坐落位置│地目│面積│權利範圍│
││││(平方公尺)││
├──┼────────────┼──┼──────┼────┤
│1│新竹縣○○鄉○○段1004地│墓│200│公同共有│
││號土地│││6分之1│
├──┼────────────┼──┼──────┼────┤
│2│新竹縣○○鄉○○段1006│墓│40│公同共有│
││地號土地│││6分之1│
├──┼────────────┼──┼──────┼────┤
│3│新竹縣○○鄉○○段448地│田│181.74│公同共有│
││號土地│││77000分│
│││││之2625│
├──┼────────────┼──┼──────┼────┤
│4│新竹縣○○鄉○○段449地│建│461.56│公同共有│
││號土地│││14分之1│
├──┼────────────┼──┼──────┼────┤
│5│新竹縣湖口鄉 德盛村德盛 ││83.4│公同共有│
││125號未辦登記建物│││1/6│
└──┴────────────┴──┴──────┴────┘
附表貳(被繼承人黃添廷所遺留之銀行存款):
┌──┬────────┬──────┬──────┬───────┐
│編號│金融機構│存款種類│帳號│金額(新臺幣)│
├──┼────────┼──────┼──────┼───────┤
│1│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6,925元│
├──┼────────┼──────┼──────┼───────┤
│2│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優惠儲蓄存款│000000000000│900,000元│
├──┼────────┼──────┼──────┼───────┤
│3│三信商銀臺中分行│活期性存款│0000000│984元│
└──┴────────┴──────┴──────┴───────┘
附表參(被繼承人黃添廷所遺留之投資):
┌──┬───────────────┬─────┐
│編號│被投資公司名稱│股數│
├──┼───────────────┼─────┤
│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股│
├──┼───────────────┼─────┤
│2│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50股│
├──┼───────────────┼─────┤
│3│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148股│
├──┼───────────────┼─────┤
│4│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356股│
└──┴───────────────┴─────┘
附表肆(兩造應繼分比例):
┌────┬─────┐
│姓名│比例│
├────┼─────┤
│黃國亮│六分之一│
├────┼─────┤
│黃羅大妹│六分之一│
├────┼─────┤
│黃淑貞│六分之一│
├────┼─────┤
│黃國鴻│六分之一│
├────┼─────┤
│黃淑美│六分之一│
├────┼─────┤
│黃國揚│六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