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玉秋
       洪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尚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