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О四一號
原 告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柏
右原告與被告櫂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參仟
貳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參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參仟參佰玖拾
玖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應繳納新台幣參仟參佰伍拾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