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八八О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楊長利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