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八八О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楊長利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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