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簡字第91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九一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鈞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八一三號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依據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㈢字第二三號
未確定判決主文之第四項,提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之擔保,而於三十四萬二
千元及自八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權
範圍內,對原告所有建物門牌號碼:台東市○○街○○○號及二三號之建物所有
權全部及其所有之台東市○○段○○○號、一二六號等兩筆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全
部為假執行,然原告對此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第三審上訴,致使該第
二審判決處於未確定之狀態,今被告依該第二審之判決主文為假執行之聲請,於
法雖非無據,然原告依法於法定期間內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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