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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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八О九號
  原   告 智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貫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零參仟伍佰貳拾,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零參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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