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二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⑴、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自白。⑵、證人即被害人 郭鈺瑜 於警訊中
之指述。⑶、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諒經此偵審科刑宣告
之教訓,當已足資促使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