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О八六五號
原 告 商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雄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叁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玖佰叁拾壹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
(台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