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陳淑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淑芬
法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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