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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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25,26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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