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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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203號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上午11時55分在鳳山簡易庭二樓調解室調
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將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
  市○○路14之4號五樓房屋遷讓返還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元整,給付方式:於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前給付完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劉水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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