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87號
原   告 企業領袖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26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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