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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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甲00000000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李明威┌────────────────────────────────────────────────────┐│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呂朝鏘 │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93年11月30日│1,050元│VB0000000│││1││行│││││├─┼─────────┼─────────┼─────────┼────────┼────────┼──┤│00│ 呂錦鍊 │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93年11月30日│2,700元│VB0000000│││2││行│││││├─┼─────────┼─────────┼─────────┼────────┼────────┼──┤│00│ 簡文憲 │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93年11月30日│1,890元│NC0000000│││3││行│││││├─┼─────────┼─────────┼─────────┼────────┼────────┼──┤│00│三立汽車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93年11月30日│7,875元│DQ0000000│││4││蘭分行│││││├─┼─────────┼─────────┼─────────┼────────┼────────┼──┤│00│ 林慈喜 │宜蘭信用合作社│93年11月30日│4,300元│JCA0133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