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74號原告 魏見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小燕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於本院,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不知妻子跑去那裡,我有去報案,」數字,並未表明其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