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瓶(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三號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貴院以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二三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瓶(淨重0‧一公克,見八十一年紅保管字第二六二六號贓證物品清單編號二),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