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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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勞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上訴人 朱秀琴 被上訴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因未繳足第一、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9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茲該裁定已於94年9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憑,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