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三九、二○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應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三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認為前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乙○○應再自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許惠瑜法官周瑞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