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22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王浩 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己○○
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偕同證人 鍾丁田 到場。
三、原告應於民國94年7月4日前陳報原告於同年6月15日提出之準備五狀第2頁第三項所指相關存款資料究何所指。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