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96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重訴字第796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433,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72,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