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241號上訴人即原告鼎華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建字第24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陸拾貳萬零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至被告立展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第一審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原告並無不利)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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