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遷讓房屋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00萬元,應徵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