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失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失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字第24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送達證書2份、該署通知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正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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