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黃韻昇 即上好資訊休閒館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5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