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10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8月1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12日執行羈押,並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8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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