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2號抗告人 邱蘭筑 即再審原告樓訴訟代理人 邱德修 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即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翔宙 相對人陸軍專科學校即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劉必棟 相對人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暨裝甲兵學校即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邵定謙 相對人國軍北投醫院即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 顧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4月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再審原告請求之金額係新台幣764,280元,係擴張原先再審之訴之請求金額,非僅請求60萬元,爰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抗告人主張本件訴訟其請求金額係764,280元,訴訟標的價額係764,280元乙節,有其提出之【行政訴訟「停役」事件提出異議狀】(附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再字第九十二號卷宗第七頁)、抗告狀(附於本院一0二年度補字第三一二號卷第七頁、第八頁)在卷可憑,並據抗告人到庭陳述在卷(見一0二年九月九日訊問筆錄),尚非無據。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764,280元,本院上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並據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裁判費6,500元,尚有違誤。故抗告人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