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息紅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即被告永振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守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息紅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2年8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2年9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