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229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債務人 曾金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金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債權於法定移轉後,業經通知債務人之通知併其證明文件(依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提號第4號參照)。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