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72號上訴人 董進瑩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屬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7,319元(計算式:953,01
9-205,700=747,319),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日七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