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林鼎鈞
複代理人 梁勝杰
被 告 郭漢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0022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