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林鼎鈞
複代理人   梁勝杰
被   告  郭漢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0022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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