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純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則達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517,53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330元,尚應補繳14,718元。茲依民事訴
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及
其餘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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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系爭不動產 │面積 │ 被代位人 黃則彬 因分割遺產所得利益 │
│號│ │權利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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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 │面積:582㎡ │①與系爭不動產鄰近之景華街82巷7弄1-30號│
│ │臺北市文山區│權利範圍:公同共│ 公寓於108年4月之交易單價為131,718元/㎡│
│ │景美段四小段│有39/1000 │ (房屋+土地)(見卷附實價登錄交易紀錄│
│ │45地號 │ │ 查詢)。 │
├─┼──────┼────────┤②參上開鄰近不動產之實價登錄交易單價131,│
│2│建物: │層次面積91.36㎡│ 718元/㎡,計算系爭不動產價額為: │
│ │門牌號碼新北│+陽台16.17㎡=│ 面積107.53㎡×權利範圍3/4×單價131,718│
│ │市文山區景華│107.53㎡ │ 元/㎡==10,622,7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街82巷7弄11│權利範圍:公同共│ )。 │
│ │號5樓 │有3/4 │③被代位人黃則彬因分割遺產所得利益: │
│ │ │ │ 10,622,727元×1/7=1,517,5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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