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純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則達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517,53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330元,尚應補繳14,718元。茲依民事訴
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及
其餘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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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系爭不動產 │面積      │ 被代位人 黃則彬 因分割遺產所得利益  │
│號│      │權利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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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   │面積:582㎡  │①與系爭不動產鄰近之景華街82巷7弄1-30號│
│ │臺北市文山區│權利範圍:公同共│ 公寓於108年4月之交易單價為131,718元/㎡│
│ │景美段四小段│有39/1000   │ (房屋+土地)(見卷附實價登錄交易紀錄│
│ │45地號   │        │ 查詢)。               │
├─┼──────┼────────┤②參上開鄰近不動產之實價登錄交易單價131,│
│2│建物:   │層次面積91.36㎡│ 718元/㎡,計算系爭不動產價額為:   │
│ │門牌號碼新北│+陽台16.17㎡=│ 面積107.53㎡×權利範圍3/4×單價131,718│
│ │市文山區景華│107.53㎡    │ 元/㎡==10,622,7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街82巷7弄11│權利範圍:公同共│ )。                 │
│ │號5樓   │有3/4     │③被代位人黃則彬因分割遺產所得利益:  │
│ │      │        │ 10,622,727元×1/7=1,517,5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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