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盧瑞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瑞順、盧○○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盧明道 之除戶戶籍
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其
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以
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
告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
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
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就被繼承人盧明道之如起訴狀附表之不動
產,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行為,依民法第1151條之
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
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
確定之必要,是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被繼承人盧明道之繼承人
間就遺產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即應將全體繼承人
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惟本件原告起訴僅列盧瑞順、
盧○○為被告,且據其起訴狀表明上開被告姓名不詳且本件
被繼承人盧明道之全體繼承人為何及遺產尚有若干仍不明,
請本院函查及發函准予其調閱相關資料等語,足見本件起訴
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原
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