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聖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劉世雄吳履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