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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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501號
上 訴 人 傅燕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
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