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5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501號
上 訴 人  傅燕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
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