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陳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行使其權利,惟相對人
因設籍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桃園市戶政事務所)
,致聲請人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爰依法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通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等
為證。經查,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位於桃園市○○○街○○○號
(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
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
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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