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7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德菁選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