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9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金枝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