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0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劉思微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8日上午9時38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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